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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承包人的雇佣人员受伤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21:13:30 阅读: 来源:红包厂家

□ 刘勇  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某诉称,2013年7月7日,其在河北某机械公司进行南车间瓦顶工程工作时,不幸跌落受伤。对此,董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河北某机械公司、某塑料材料公司、张某某、李某某、柴某某、田某某、郭某某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及营养费等共计959498.2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河北某机械公司与某塑料材料公司签订了南车间维修协议,约定由某塑料材料公司对南车间房顶进行拆旧换新、加固、维修、换瓦。之后,某塑料材料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又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柴某某、田某某、郭谋。某塑料材料公司经营项目为生产、销售PVC红泥浪瓦制品、冷却塔材料、玻璃钢、保温材料、耐火材料制品。   裁判结果   2014年5月,曲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柴某某、田某某、郭某共同赔偿董某某事故各项损失计764557.4元;李某某、某塑料材料公司、某机械公司与柴某某、田某谋、郭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某塑料材料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董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机械公司不服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邯郸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某机械公司与某塑料材料公司签订的《南车间维修协议》,明显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柴某某等三人作为董某某的雇主,在董某某高空作业过程中,未能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应对董某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知对方不具备相应建设资质,某机械公司、某塑料材料公司、李某某作为发包人,先后将维修工程发包给某塑料材料公司、柴某某等三人。上述行为,某机械公司、某塑料材料公司、李某某有过错,应对董某某的损害结果与雇主柴某谋等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注解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之异同;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之异同。从《合同法》对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来看,两种合同之间有一定的相同性,也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种合同对责任承担有明显的不同。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质的法人;承揽合同则没有此要求。第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属于不动产项目;而承揽合同主要是完成动产项目的合同。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相对简单,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第四,建设工程合同按工程量和进度支付工程款;承揽合同的价款是在完成全部工作后一次性支付。第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承揽合同,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担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通过上述分析,本案中某机械公司与某塑料材料公司签订的合同明显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非加工承揽合同,某机械公司和某塑料材料公司应按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如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更加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本案中既然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转包或者分包、转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就具有共同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了共同侵权,当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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