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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个人破产制度解决债务纠纷-【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0:22:49 阅读: 来源:红包厂家

极端民间债务纠纷的广泛存在,与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有关。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实际上只适用于作为法人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2007年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法适用的基本主体是企业法人,即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也可成为我国破产法的适用主体。显然,新旧破产法都将个人排除在它的适用主体之外。笔者认为,有必要扩大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以有效化解民间债务纠纷。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消极避债、暴力逼债。由于现代破产制度中已经建立起自由财产制度,即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在破产后获得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一定财产,因此,债务人不会因为破产而无家可归或者有家不敢归,债权人也不能无理缠债,更不能对债务人的人身进行伤害。总之,债务人不能仅仅因为欠债,而丧失做人的最起码的尊严。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抢先要债、择亲还债。破产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对所有的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因此,一经进入破产程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无效,这样,就避免了抢先要债、择亲还债的发生。

再次,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恶意逃债、霸道拒债、自残要债等。个人破产制度,不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只要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则推定为不能清偿,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从而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由此,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一般会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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