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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名诈骗之实的案件-【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3:46:15 阅读: 来源:红包厂家

借贷网讯 行为人事后对取得钱款的处置情况。如果行为人将取得财物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拆东墙补西墙,此时从其客观行为来看,行为人已没有还款能力,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宋某在杜某处的前3笔借款,借款时称是为了往外放贷,而庭审证据表明其确实是在往外借款。

因此,本院认定这3起行为宋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宋某在2012年5月30日的借款,其当庭拒不交代钱款的去向,故能够认定宋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宋某用他人的车辆抵押,事后又将车开走,其是在用车辆为诱饵骗得赃款,且庭审中说不清赃款的去向,因此从事后对赃款的处置能够认定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赵某诈骗一案中,赵某也交代不清赃款的去向,故能够认定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事后的还款态度。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属民间借贷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

因此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在行为发生后,大多更换手机号、逃匿,此时则完全可以根据这一行为表现断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院审理宋某和赵某的2起诈骗案,被告人均在取得赃款后关机或更换手机号码,且藏匿外地,使被害人无法行使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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